1.患有精神疾病者,如重度抑郁癥、精神分裂癥、間歇性精神病、癲癇等。,不得拘留;
2、各種嚴重心臟病不舉辦;
3.重度高血壓不會被拘留;
4、嚴重肺結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嚴重呼吸道疾病不予舉辦;
5.各種肝臟類型的嚴重疾病不會被扣留;
6、嚴重腎病不予舉辦;
7.嚴重腦血管問題引起的各種疾病不會被扣留;
8.脊髓等神經元疾病引起的癱瘓等疾病不得扣留;
9、白血病等疾病患者不予舉辦;
10,嚴重糖尿病疾病不予扣留。
刑事拘留的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2.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的人送交看守所羈押。
3.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除外。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