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擴展資料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壹)涉及群體利益、公***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壹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壹)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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