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證據不足或者情節明顯輕微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解除刑事拘留,不予立案,並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提起公訴。因為刑事拘留其實是現有的壹種。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處罰,可以認定的,應當備案。
2.行政拘留不屬於犯罪記錄,但行政拘留記錄應在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有。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百度百科-犯罪記錄
海寧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