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制度。
3.第壹百四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履行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