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銀行會請律師進行催款。\x0d\ II。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x0d\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規定限額以上或者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行多次催告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x0d \ x0d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計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3.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x0d\(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x0d\ (2)使用了無效的信用卡;\x0d\ (3)冒用他人信用卡;\x0d\ (4)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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