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問式審判也叫糾問式訴訟,糾問式訴訟其對稱為“控訴式訴訟”,又稱“審問式訴訟”。其主要特點是:審判官集偵查、控訴、審判職能於壹身,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據職權主動追究犯罪。
對抗制的審判制度即為為使兩股或多股能力或勢力的之間的互相對抗,以此來達到平衡的目的而產生或者制定的規則、制度。
對抗制並不是單純的,使對抗使兩股或多股能力,或勢力的之間的互相對抗而已,還必需為達到制衡的效果而制定規則,否則壹旦盲目使有害的事物相對抗時,也會使該有害事物團結、互生而產生新的有害事物。
擴展資料:
訴訟法中的對抗制是與糾問制相對的壹種民事訴訟程序制度。該制度下,主要由律師為當事人出庭辯護,而法官所起的作用相對被動。理論上,當事人承擔提出法律和事實的全部責任;法官僅有確認或拒絕當事人主張的義務。
被害人只是告發人,被告人只是訴訟客體,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只是被審問,受追訴的對象,被告人口供為最佳證據,刑訊逼供合法化、制度化。對抗制制度主要應用在普通法系,是美國民事訴訟法最主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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