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具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對象的內容。比如適用違約責任的原告沒有舉證違約方過錯的責任,而適用壹般侵權責任的原告就有這樣的舉證責任。
b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數據:
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是顛倒的。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舉證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的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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