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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是什麽?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的必要性”。它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訴訟請求中必須確認的事實負有舉證的義務。根據現代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由雙方根據證明對象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根據實體法,舉證責任與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相關。

只有具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對象的內容。比如適用違約責任的原告沒有舉證違約方過錯的責任,而適用壹般侵權責任的原告就有這樣的舉證責任。

b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數據:

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是顛倒的。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舉證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的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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