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充分發揮審前主導和過濾作用,健全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機制,防止案件“帶病”起訴,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探索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3、紮實推進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深入推進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試點。
4、研究建立行政違法行為法律監督制度,完善和規範檢察建議的提出、受理、辦理、反饋機制,完善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範圍和程序。抓好各項改革落實,鞏固改革成果。
理論界對司法責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為兩種觀點,即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說觀點認為,司法責任制是指國家特定機關或特定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必要的程序,確認司法官的行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制度總和。廣義說則認為,司法責任制即“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即在賦予法官審理裁判案件主導權和決定權的同時,強調辦案法官對裁判結果予以負責。
司法責任制固然強調對法官錯判的責任追究,但並不能簡單地等同於錯案追責,其核心在於通過追究法官的行為責任,取代錯案的結果責任追究。在其實施過程中,離不開司法的中立屬性及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