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夥詐騙犯罪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具有***同的犯罪行為。
法律客觀: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 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 集資詐騙罪 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 ***同犯罪 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