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訴訟代理人的關系刑事訴訟代理人和民事訴訟代理人都屬於訴訟代理人,但又有很大區別。主要表現在:壹是代理的對象不同。刑事訴訟由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民事訴訟代表民事或經濟案件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方。第二,代理案件的性質不同。刑事訴訟代表刑事案件;民事訴訟代理民事案件或經濟案件;第三,適用法律不同。刑事訴訟代理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代理適用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第四,代理的內容和後果不同。刑事訴訟代理圍繞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後果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訴訟代理著眼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2)刑事訴訟代理與刑事辯護的區別同屬於刑事訴訟的範疇,但有區別:壹是代理的對象不同。刑事訴訟代理的對象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刑事辯護援助的對象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第二,代理的目的不同。刑事訴訟代理是幫助公民行使申訴權,請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辯護的目的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不受或者少受刑罰。第三,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地位不同,刑事訴訟代理律師受委托人代理權限的限制,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刑事辯護律師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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