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相互勾結。它還防止現行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確保有效的刑事起訴。
擴展數據
調查階段的時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百度百科:調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