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權也叫律師豁免權。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拒絕就與其委托人有關的事項向司法機關作證的權利,不因其正當的職業行為而因其言論和行為受到相關法律的追究和處罰。它包括作證豁免和責任豁免。
世界刑法協會第15屆大會《刑事訴訟法人權決議》第14條也規定:“壹切證據調查必須尊重職業秘密特權。”各國政府應確認並尊重律師與其委托人在職業關系中的所有接觸和磋商都是保密的。
擴展數據:
豁免權的使用:
1.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屬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他主體,如訴訟代理人、證人和專家證人,不享有這壹權利。豁免權是控辯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障。
2.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及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專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及相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知悉其他案件的相關事實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知道案件事實的人,有作證的義務”,不得援引該特權回避作證。
3.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自願放棄這壹權利。同時,放棄該權利造成其他當事人權益損害的,即使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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