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