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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逮捕階段,律師可以提交不批準逮捕的意見嗎?

在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階段,律師可以提出不批準逮捕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要求聽取其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與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聯系,作出聽取其意見的安排。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在審查逮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偵查監督部門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的意見應附筆錄。”“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或者偵查中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應當予以審查,並在審查逮捕意見中說明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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