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規範》第八條
(壹)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回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訴,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建議後五日內予以答復。(二)補充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件中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撤回移送起訴或者在重復偵查時拒絕移送審查起訴,並采取措施保證對同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將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後,應當繼續采取措施確保犯罪嫌疑人在場。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會作出新的起訴意見,然後移送審查起訴。偵查部門認為有必要撤回起訴的,由法制部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