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具體到本題,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繼續為他辯護,決定自行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因此審理期間可以解除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