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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例

2008年11月12日晨,清河縣周家那村周xx在使用氫氣罐充氣球時發生氫氣罐爆炸當場死亡,河北至尊律師事務所郭留順律師接受周xx家屬的委托,與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協商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在協商過程中了解到,該產品是山東省臨清市王xx夫婦銷售給周xx的,此前是山東臨沂的郭xx批發銷售給王xx夫婦的,郭律師壹方面提取了山東省臨沂市郭xx銷貨的單據憑證,連夜趕往山東臨沂向郭xx核實了解情況。進壹步具體了解,該氫氣罐為山東臨沂王xx私人家庭生產制造,產品根本沒有任何標識,沒有合格證,屬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因壓力容器威脅人身安全,屬於必須納入國家強制性標準管理的產品,並且已經造成使用者死亡的嚴重後果,生產者王某及相關銷售方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146條,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本案依法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為此,郭律師代理死者家屬提出控告,並將辦案過程中收集的直接證據資料提供給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在公安機關依法破案的同時,死者家屬的賠償問題也得到了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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