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被告人中,除王萬奎、李樹生、劉偉、何炳學4人為康潤公司經理外,其余被告人均為向康潤公司提供原材料的人員。
今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或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害食品罪論處。因此,以“明知康潤公司使用其提供的原料生產食用油”為由,指控向康潤公司提供原料的12被告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據悉,此案是食品安全司法解釋出臺後,法院審理的最大壹起新型“地溝油”案件。
中國律師司法網主任律師謝通祥擔任王殿生的辯護人。他說,根據康潤公司的營業執照,該公司可以生產飼料油和食用油。
謝通祥說,王殿生把他的產品以飼料油的價格賣給康潤公司。他把鴨油賣給康潤公司是純粹的商業行為,他不知道康潤公司用它來做地溝油。在康潤公司既能生產食用油,又能生產飼料油的前提下,王殿生不能也無權監管康潤公司用其鴨油生產飼料油還是食用油,這是監管部門的責任和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