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某高院的規定:律師費可以作為損失索賠嗎?我們認為,所謂損失是指違約方或加害方的違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律師費在性質上應屬於財產性利益,原則上可視為損失,但不能超出加害人或違約方應預見的範圍。鑒於目前律師收費有按規定收費和按協議收費兩種,我們認為,被害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律師收費高於相關規定的,可以認為高於的部分超出了加害人或者違約方應當預見的範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