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規定,法院判處的罰金,應當在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到期後仍不繳納,將被法院強制繳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期滿不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支付的,可以酌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