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生有下列行為:
(壹)單獨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簽訂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對外出具法律文件;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或仲裁庭辯護或代表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進行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向當地律師協會報告。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生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書,並給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罰:
(壹)未經許可,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和執業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三)無法按照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訓項目的;
(四)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五)有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其他行為的。
妳最好問問妳的實習指導律師關於代理案件,參加庭審之類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