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法釋〔2065〕14號)。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律師根據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攜帶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只能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不得發表辯護或代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律師助理,是指辯護人、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以及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