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不能單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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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芳與瀘州市納溪區電信局發生電話糾紛後,鐘芳委托瀘州九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某為其特別授權代理人,並支付了500元代理費,準備將對方告上法庭。庭審中,肖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指定我院實習律師出庭,該律師在庭審中撤訴。鐘芳以瀘州市九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實習律師不具備單獨出庭資格以及委托的肖某未按時出庭並拒絕代理,有欺詐行為為由,起訴瀘州市九成律師事務所,請求法院依據《消法》第四十九條判令瀘州市九成律師事務所雙倍賠償服務費。
納溪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最終未與該事務所訂立合同,但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收條並收取了報酬,雙方的代理合同有效。原告指定肖律師為其代理人,體現了委托人對委托人肖能力和信譽的認可。但肖接受委托後,並沒有遵守我國法律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必須按時到庭參加訴訟,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理...原告請了律師,被告給原告指定的實習律師不具備單獨出庭的資格,屬於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庭審中,納溪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自願達成協議,被告當庭支付原告雙倍賠償的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