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習律師屬於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根據我國的《律師法》規定,不能接案子和承辦案件; 2、法律法規依據:1)《律師法》第十三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2)《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2010年修訂)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 (壹)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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