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習律師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實習申請人應當與擬接受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實習協議”,第2款規定“實習協議自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批準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第11條第1款規定:“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實習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實習登記,並向申請人頒發《律師申請實習證書》。"
3.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實習申請人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實習協議,並報設區的市律協審核。符合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註冊頒發《律師執業實習證》,實習期從《律師執業實習證》註明的發證日期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