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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擴展數據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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