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濟南章丘為例,介紹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實施細則
為依法辦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根據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司法廳《關於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法[2016]386號)(以下簡稱《辦法》)和《濟南市、青島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第壹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實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維護公眾利益,加強監督制約,確保無罪不受法律追究,有罪必罰,確保司法公正。
第二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接受處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和從寬幅度,確保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