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審查確定其有效性。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