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三條,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根據案情,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如果需要逮捕,在拘留期限內,依法申請批準逮捕;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取得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程序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三)在羈押期間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有本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九條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相互勾結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參考資料:
中國公安部官方網站-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