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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拘留37天,要麽放人,要麽抓人?

刑事拘留超過37日的,檢察院認為應當批準逮捕的,簽發逮捕證;如果認為沒有批準逮捕的必要,就向公安部門發出不批準通知書,公安部門接到不批準通知書後必須立即放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三條,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根據案情,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如果需要逮捕,在拘留期限內,依法申請批準逮捕;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取得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程序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三)在羈押期間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有本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九條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相互勾結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參考資料:

中國公安部官方網站-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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