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這樣的,但是會得到很大的滿足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於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法律貓指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於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從而使辯護律師更好履行辯護職責,更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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