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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律師無知還是法院偏袒?

法院按照總額的0.3%來判定,顯然有失偏頗。

1.法院的判決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依據。雖然約定不明確,但考慮到《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約定的滯納金的意義,本案的滯納金不能沒有單位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因此,如果法院按照總額的0.3%判決,就失去了約定的滯納金的應有之義,也違背了基本的法律常識。

2.我國的立法精神是以懲惡揚善為基礎的。2008年的欠款壹直到2011年都沒還,在物價上漲方面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法院判決為總額的0.3%,明顯是對惡意欠款的縱容,與我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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