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壹)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