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在命案中,首先要調查與失主有恩怨的人,通過調查逐步縮小嫌疑範圍,確定重點嫌疑人。
3.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客觀性意味著反對先入之見和主觀臆斷。全面,即既要收集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又要收集證據證明嫌疑人無罪。
4.深入細致地收集證據。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往往不同於表面現象。
5.依靠群眾,結合科技手段。
依靠群眾,因為任何犯罪都會留下痕跡。找更多的人去調查,妳能收集到的線索就越多,妳就越全面。而不是未經審判就告訴群眾自己有嫌疑,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喊口號,用輿論壓制正義。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獲取證據,鑒定證據的真偽。
6.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保守秘密。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7.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當庭出示並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