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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當事人陳述的證人證言應遵守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收集證據必須積極及時。如遇刑事案件撥打110,警方會立即報警。舉報越及時,證據收集越及時。在司法實踐中,證據收集的拖延大多是因為當事人報案的拖延。

2.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在命案中,首先要調查與失主有恩怨的人,通過調查逐步縮小嫌疑範圍,確定重點嫌疑人。

3.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客觀性意味著反對先入之見和主觀臆斷。全面,即既要收集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又要收集證據證明嫌疑人無罪。

4.深入細致地收集證據。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往往不同於表面現象。

5.依靠群眾,結合科技手段。

依靠群眾,因為任何犯罪都會留下痕跡。找更多的人去調查,妳能收集到的線索就越多,妳就越全面。而不是未經審判就告訴群眾自己有嫌疑,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喊口號,用輿論壓制正義。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獲取證據,鑒定證據的真偽。

6.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保守秘密。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7.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當庭出示並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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