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職業律師,違反執業準則犯罪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作為職業律師,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礙司法執行活動,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
作為職業律師,他們利用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積極犯罪,有異曲同工之妙。他們都是主犯。
作為職業律師,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法定債務,同時構成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