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官;
二是人民陪審員;
第三,檢察官;
第四,公務員;
5.律師;
6.公證員;
七、警察;
八。外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被任命為駐外外交人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4)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許可;
(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並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住證;
(六)不得擔任駐外外交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