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3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上述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