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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有汙點的人,有檔案的人,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都有壹定範圍的職業選擇。這類人通常無法從事壹些公職,比如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司法鑒定、公證員等等。

有時候,壹步錯了,就要和自己過壹輩子,即使已經知道悔改,但烙印是無法去除的。如果受到刑事處罰,就不能當警察、外交官、村委會、拍賣師,但這也要根據刑事處罰條例進行詳細的職業限制。

比如開辦公司,當事人曾經貪汙受賄或者擾亂經濟秩序,最後被判處執行刑罰,期滿未超過五年,或者因有前科直接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將不能擔任部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即使是拍賣師的工作,也是需要壹定條件的,比如在本企業有專業知識,有工作經驗,品行良好。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拍賣師。同時,如果拍賣師資格證之前五年沒有被吊銷,或者曾經擔任過公職,也不能直接開除處分。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通常在壹些國企是做不了工作的。最後他們可以選擇要麽自己創業,要麽去壹些私企,因為這些信息其實是通用的,人們只要去打聽,就會知道妳的所有細節。

所以人這輩子老老實實很重要,為人父母後老老實實做事更重要。不要做違法的事情,因為這樣會影響他們孩子以後的前途,到時候後悔也來不及了,壹定要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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