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以下這些職業:壹、法官;二、人民陪審員;三、檢察官;四、公務員;五、律師;六、公證員;七、警察;八、外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壹)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