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發布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四)被給予兩年不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五)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六)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治療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員已辦理註冊手續的,註冊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