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意見》第六十八條進壹步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外,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可見,只有三種例外,壹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壹種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是可能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人;三是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享有政治權利,不影響其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作用。除非他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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