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代表人申請條件:
1,具有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驗;
2.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項目協辦人;
3.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測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5.沒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債務;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熟悉經濟金融市場相關政策法規、產品和工作流程,熟悉證券發行承銷相關知識和投行業務新動向,擅長財務分析、企業估值和融資方案設計,項目運作能力強;投資銀行團隊管理經驗;或具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有三年以上投資銀行從業經歷,主持或參與完成壹個以上承銷項目,誠信記錄良好。
從事證券發行與承銷、並購重組、固定收益等投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含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發行與承銷、並購重組、固定收益等投行相關業務的經歷),工作年限計算至2013年6月至21年6月,兼職和實習不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