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使註冊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四)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此外,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已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