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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能見到嫌疑人嗎?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期間,除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外,任何人不得與其見面。辦案機關需要的,可以安排被害人會見犯罪嫌疑人。但被害人申請會見的,應當拒絕。犯罪嫌疑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能會見被害人的,在偵查期間,只有其辯護人或辯護律師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大案要案,或者重大賄賂案件,律師要會見的內容,必須經過偵查部門的批準。律師可以不經偵查人員批準或者同意,在偵查人員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頻率和時間不受偵查人員的安排和限制,完全由律師根據自己的時間決定。因為犯罪嫌疑人享有沈默權,律師會見比偵查員會見好;律師和犯罪嫌疑人的第壹次會面通常由警察局的調查人員安排。見面地點壹般是獨立封閉的房間,偵查人員不在場,不能使用錄音或監控設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第三十壹條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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