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審判的受害者,學生們表示,判決的刑事部分太輕,他們準備向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抗議,要求嚴肅處理。有人擔心民事部分起不到決定性作用,更多的人不出來維權,案件慢慢被遺忘。
法院判決被告人、包、任某強、張、曲某寬、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包括非法拘禁罪。其中包、任某強、張在* * *共犯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曲某寬、在* * *共犯過程中起次要作用。從犯被告人、包、任某強、均有坦白情節,張某無坦白情節,曲某寬有坦白情節。作為張羽學院的教師,陳某的主要職責是教學。只有在師資短缺的情況下,才會根據班級安排輪流保護這三個學生。他作為本案的從犯自首,罪行微不足道,沒有必要。如果受到處罰,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法院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賠償醫療費和交通費。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他的事實主張,應該會產生不良後果。法院不支持這壹主張,並要求公開道歉。退還學費和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因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意外民事訴訟範圍。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