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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可以閱讀對方的陳述嗎?

法律分析:被害人看不懂口供,但律師可以。在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口供和證人證言。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只能向法院提交“證據清單、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這時候律師就可以根據證據清單了解所有的證據,將提交給法庭的“主要證據”全部復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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