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可以向辦案的公安機關詢問所涉罪名,或者向看守所詢問在押人員是否在押。
建議在押人員家屬盡快委托律師到看守所與服刑人員見面,核實涉案情況。因為案件在偵查階段是保密的,家屬不能見面,只有律師才能見面了解案情。律師了解情況後,只能根據被羈押人的情況提供法律援助或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保證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職業活動:
(壹)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見面、交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三)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
(四)申請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