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可以向辦案的公安機關問詢了解到其涉案的罪名或向看守所問詢是否有該人員在被關押。
建議在押人員的家屬,盡快委托律師前往該看守所會見犯人,核實涉案情況。因為案件在偵查階段是保密的,家屬無法會見,只有律師才能會見了解案情。律師了解情況後,才能針對該在押人員的情況進行法律幫助或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
(壹)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