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以前的《律師在監獄會見罪犯暫行規定》相比,這壹新規定為律師的執業權利提供了更全面的保護。新規定出臺後,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規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罪犯時,不受監控,監獄不得派警察到場。這與《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關於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監聽的規定相呼應。
新規定對律師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渠道也有了更詳細的規定。此前的《暫行規定》指出,律師會見罪犯,發現監獄人民警察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罪犯所在監獄或者上級機關投訴。
新規規定,律師會見罪犯,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向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其執業權利;緊急情況下,可以向事件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新規定還對律師會見的時間和人數進行了方便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