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壹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