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狹義上講,我國的司法機關專指人民法院,從廣義上講,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時,可以認為是司法機關的壹部分。
擴展數據:
司法機關的職能分工:
管轄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依法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從法律上確立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性質。
調查權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性質。除司法性質外,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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